财税〔2017〕78号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20-01-02 08:06:1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3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7年11月1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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