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政策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26 09:21:5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99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小新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一般纳税人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税总发〔2016〕157号 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 下一篇:财税〔2016〕114号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