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00号 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25 09:04:0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9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期货领域有关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三、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8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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