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25 08:59:39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4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7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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