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25 08:56:4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4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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