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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20 11:19:35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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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现将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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