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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16〕6号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20 11:12:29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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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2016年版)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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