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90号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16 09:05:0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8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