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11 09:06:1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5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