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11 09:03:2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3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二、纳税人应依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附件2),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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