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94号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09 07:51:0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6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调整幅度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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