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06 09:28:1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9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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