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4〕54号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06 07:58:46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27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关税〔201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8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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