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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产发〔2013〕36号 关于公布2013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05 09:51:39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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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2013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产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13年提出申请进口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北京若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1),免税资格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2013年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工作已经结束,已获得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22家企业有21家通过年审(具体名单见附件2),继续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免税资格有效期延至2014年6月30日。

  年审通过的企业中有3家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分别是原北京万豪天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万豪天际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原萍乡市凯天网络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凯天动漫有限公司、原陕西嘉荷空间图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陕西嘉荷网络空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请上述3家企业所在省(市)文化行政部门及时为企业办理动漫企业证书更换手续,并通知企业在进口产品之前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已获得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每年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附件:1.2013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

  2.2013年通过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年审的动漫企业名单
 

  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16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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