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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4〕100号 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03 09:23:4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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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涉及进户执法的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现就税务系统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清理工作

  清理进户执法项目是解决税务机关“重复检查”问题的重要内容,是切实转变税务机关职能的具体举措,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体现,利国利民,意义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坚决落实税务总局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认真开展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进户执法项目的清理工作,并在今后对设立进户执法项目依法从严掌握,防止反弹。

  二、严格落实清理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清理本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进户执法项目,对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的、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可进可不进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或其他途径解决的进户执法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并可以取消的,要按照相关程序向地方人大和政府提出修订地方法规、规章的意见。

  协调小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巩固清理成果,对于已经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一律不再安排进户;对于保留但可以合并实施的项目,安排各部门联合进户。

  三、切实加强后续管理

  对于取消进户执法的相关管理事项,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采取新的办法,切实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要密切跟踪取消进户执法后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需要上级税务机关做出规定的,要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四、广泛开展宣传报道

  要主动向社会公告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介绍税务机关规范进户执法、清理进户执法项目的创新思路、经验做法和实际成效。

  五、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各地要将清理情况于2014年4月15日前报送税务总局。要认真总结开展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实际成效和存在问题,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对税务总局尚未取消的进户执法项目,如认为无需保留的,请一并报告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3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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