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20号 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03 09:22:25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6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8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