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15号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02 08:59:4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8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9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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