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17号 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2-02 08:49:1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5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1中所列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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