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政策解读 > 税总发〔2014〕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4〕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1-29 08:09:1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76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自强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二、统筹进户执法工作简并进户执法事项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季度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税务机关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报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应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三、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尽量实现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各部门开展工作应首先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涉及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等事项的,可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特殊情况需要进户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税务机关应建立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相互开放有关信息的查询权限,尽量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完成的工作事项,不安排进户。

  四、加强部门工作衔接切实注重协调配合

  税源管理部门在进户执法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稽查部门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政和征管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对共管户联合进户执法,确实不能联合进户的,双方应互相通报进户执法情况,共享进户执法获得的信息。

  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规范进户执法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规范进户执法工作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个三”要求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出成效。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进户执法工作严格管理,并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对进户执法事项不进行统筹管理、放任各部门自行安排进户执法、违反规定擅自进户执法和擅自增加进户执法次数的,上级税务机关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清理进户执法的有关制度规定。今后,除省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外,其他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律不得增加进户执法项目。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进户执法的具体操作办法。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7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关于发布《邮政企业...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