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政策解读 > 工信部联企业〔2014〕20号 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4〕20号 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1-29 08:05:05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73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淼淼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等32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1),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取消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2)免税资格。上述被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要结合政策执行,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有偷漏税款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行为,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由两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免税资格。

  附件: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名单

  2.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附件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关于发布《铁路运输...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