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3〕102号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1-28 09:19:2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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