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1-28 09:07:3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7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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