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94号 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1-28 09:04:3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7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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