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1-27 08:54:5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5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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