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66号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1-25 10:25:09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6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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