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1-22 15:38:5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6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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