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1-20 16:04:16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6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中澳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经过协商,同意将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加的矿产资源租赁税(MineralResourceRentTax)。该税种是澳大利亚根据其国内相关法案设立,以铁矿石项目和煤矿项目取得的利润为征税对象,与中澳税收协定税种范围条款澳方所列的石油资源租赁税实质相同。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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