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3〕5号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1-15 15:44:06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6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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