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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2]50号 关于废止《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1-07 16:54:0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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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止《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2]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武汉、西安、沈阳、广州、成都国家税务局: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汇传[1995]13号)及其附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9月5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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