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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0-24 16:15:15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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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13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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