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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0-23 15:28:4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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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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