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 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0-23 15:25:4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0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
现将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重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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