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88号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0-22 15:34:1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21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统称进口税收),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