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0-17 16:35:3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0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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