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0-16 13:13:1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2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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