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32号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0-15 16:15:0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8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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