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97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0-10 13:20:06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0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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