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政策解读 > 财企[2010]291号 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91号 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27 14:35:0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14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木德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公安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以下统称“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落实各方工作责任,健全安全保护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

  (一)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既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也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资源,其安全保障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也事关国家经济运行、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企业、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共同负有保障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的责任,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参与和推进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二)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对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加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健全企业内部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安全防范的技术措施和物理措施,并结合维护抢修需要,组织内部安全防范力量,组建专职、兼职的群防队伍,加强防范处置演练,严密防范盗抢、破坏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油气和“三电”企业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效打击危害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各基层组织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和发动群众,健全群众参与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保障机制

  (一)地方政府组织开展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群防群治工作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的规定,有关群防群治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主要由受益企业自行安排解决,政府财政适当补贴。

  (二)公安机关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经费,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和“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纳入公安机关部门预算,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公安机关内部要合理安排预算,保证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经费支出。鉴于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同时考虑各地实际情况,中央财政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在现行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中统筹安排,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企业对自身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进行安全保护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参加联防工作、组建兼专职群防队伍等发生的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三、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的内部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组成联防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杜绝在正常经费保障之外,对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的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行为。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列支的安全保护费用应当按规定使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并向财政部反映。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财税[2010]84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下一篇:财税〔2010〕81号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