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273号 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25 15:18:3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9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1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FinanceCorporation”,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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