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44号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24 15:02:0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9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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