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20号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24 14:59:0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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