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97号 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20 15:21:2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4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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