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91号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20 14:57:5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7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9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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