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76号 关于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19 15:59:0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8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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