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625号 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16 16:32:2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1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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