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603号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12 14:03:4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9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2009〕6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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