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585号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12 14:02:5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5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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