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455号 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10 14:53:5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6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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