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430号 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10 14:53:0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5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3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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