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453号 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10 14:50:36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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